教育教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学考试与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和研究生入学考试并称为四大国家教育考试。自学考试制度自1981年在全国试点,1984年在山东省开考以来,为广大考生提供了新的学习机会,提高了自身学历层次,为社会培养了大批优秀毕业生。国家鼓励考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也提倡有条件的高校利用现有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对考生进行助学活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1条、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一、创建与发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于1981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创立,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社会化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自学考试。经过3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自学考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合格人才。截至2011年底,全国累计在籍考生5726多万人,2.26亿人次参加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养本专科毕业生1050万人,相当于130所万人规模的大学20年毕业生的总量。另外,有5000多万人次参加了非学历教育证书考试,2000多万人获得各种证书。许多自考毕业生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骨干力量。

二、性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既是一种国家学历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教育形式。作为国家学历考试制度,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用考试的手段对应考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测量。考试结果和学历文凭国家予以承认。作为一种教育形式,它由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三者紧密结合而成。通过国家考试,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成果得到检验和认定,并获国家承认。

三、任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四、特点

同其他传统的教育形式相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高度开放、灵活多样、适应性强、工学矛盾小、容量大、花费少、效益高的特点,被人们誉为“没有围墙的大学”。应考者不受民族、性别、年龄、职业、信仰、已受教育程度、居住区域和身体条件等限制,均可根据自己的爱好或职业的需要自主地选择报考专业。考试采用学分累积制,不需经过入学考试,没有招生规模和学制的限制,考试合格一科即可获得该科的学分,不合格可以重考,重考次数不限,积满学分即可毕业;考试安排灵活,每次考试应考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报考课程门数,自由地安排学习时间和学习方式,可以边工作边自学边应考,也可以自主地选择是否参加助学机构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助学辅导班,工学矛盾较少,考试费用低廉。

五、学历水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水平和质量标准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同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每门课程的考试均为该课程的结业考试。

六、学历层次、证书及学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历分为专科、本科两个层次;证书包括课程合格证书、专业证书、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等四种。

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考委发给该门课程的课程合格证书,并计算该课程学分;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积满学分,符合专业证书发放条件者,由省考委发给专业证书(该证书根据有关部门、行业系统的需要而设置);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积满学分,符合毕业要求者,由省考委颁发相应的专科、本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专科、本科毕业证书上副署,国家承认其学历,并享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相同学历层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本科毕业的考生,成绩达到相关的要求,并通过我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考试,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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